97.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 98.外商独资企业进口二手设备,也应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但对于新设备不做强制性要求,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 99.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在到达本口岸前已由国外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实施卫生处理。( ) 100.进境供拆解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 ) 101.若检验检疫证书遗失,申请人应持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到签发原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重新补发证书。( ) 102.海南某公司打算从荷兰进口郁金香种子,合同顺利签订后,该公司即着手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10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 104.检验检疫证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方可作为仲裁或诉讼时有效的证明文件。( ) 105.报检人在填写报检日期时,应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的日期来填写。( ) 106.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 107.《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可以核销进口数量,多次使用,直至许可证中所列的进口数量全部核销完毕,许可证失效。( ) 108.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厂、库,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 109.援外物资是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生产和生活物资,虽然它与一般的贸易性出口货物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如果援外物资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报检时仍然需要提供出口质量许可证。( ) 110.进境种苗带有栽培介质的,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 ) 111.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 112.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应由出口商出具声明。( ) 113.在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时,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相一致,但废旧货物应在品名中特别注明。( ) 114.入境废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物不同性质特点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 11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14天报检。( ) 116.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报检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的动物检疫证书,证明其中不含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成分或所含的上述成分来自于健康的牛、养。( ) 117.来自欧盟的货物,使用了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报检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输出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检疫证书。( ) 118.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 119.在口岸检验合格的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 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 121.入境的展览物品,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应在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22.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可以取消报检员代理报检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