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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10 21:57:54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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