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简答 1.我国的保险法是如何构成的?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两个方面? 3.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5.保险投保方应具备哪些主体资格条件? 6.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何特点? 7.保险合同条款有哪几种?它们是怎样制定的? 8.为什么财产保险单一般不能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9.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10.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1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
问题1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其中保险法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问题2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保险关系,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政府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
问题3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问题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1)保险人;(2)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以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前者情形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发生后者情形时,则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问题5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但无论何种主体作为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问题6 (1)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之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2)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5)受益人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丧失受益权; (6)受益权不可以转让、继承、出售。 问题7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条款,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制定的。 (2)附加条款,是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是专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的保险条款
问题8 因为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仅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所以保险单不能随着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问题9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问题10 在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来处理: (1)和解: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 (2)调解: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 (3)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4)司法诉讼: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 问题11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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