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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复习要点汇总(7)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10-16 22:33:51
判断题
1.第二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社会)保险行为。
2.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3.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6.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8.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示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并不)退还保险费。
9.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的,该条款(该合同)不产生效力。
10.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1.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2.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10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13.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爱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14.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15.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16.第三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可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17.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的解释。
18.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19.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0.第三十五条 华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2.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月)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2)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23.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4.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保险价值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5.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6.第四十六条 由于被子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27.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8.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9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30.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一切)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1.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2.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3.第五十九条记住: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4.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5.第六十二条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6.第六十三条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7.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8.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39.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0.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1.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42.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3.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4.第八十五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险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45.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46.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总准备金)
47.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48.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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