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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规定 (送审稿一)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5 10:29:58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执业注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工作。

三、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基础考试:

(一)在经过国家评估合格的四年制大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前最后一年就读的;
(二)未经过国家评估合格的四年制大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的;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电气程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以上电力工程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或二级以上建筑)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工业(或一级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

(一)符合基础考试条件(一)(二)并通过基础考试,从事电气设计累计5年以上者;
(二)符合基础考试条件(三)、通过基础考试者;
(三)具有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和从业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去基础考试,直接参加专业考试:
1.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2.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

六、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七、申报考试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作、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持。
八、考试报名时间

  每年12月底申报考试人员通过所在单位向据地地方注册委员会报名,翌年2月底前各地方注册委员会将在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

九、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电气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筏。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电气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电气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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