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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刑法学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9-19 16:25:42
 第一章 刑法导论

  第一节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与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新增)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确立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包含的内容,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四种理论主张以及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和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二章 犯罪定义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概述

  刑法中三种类型的犯罪定义,即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项。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三、犯罪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对上述两节 内容要求理解并会运用。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内容。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明确每一类客体的含义、作用。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明确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两个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互相联系和区别的两个方面。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地位,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承担的意义。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其法律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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