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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硕联考命题中各科分值和基本规律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8-1-24 11:44:51

  一、法理学
  分值:平均40-60分左右。
  考试趋势: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知识点的稍加理解和运用。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
范围基本囿于教材之内。
  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历年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由于找准了方向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二、宪法学
  分值:一般占到50分左右。
  考试内容:基本是宪法的一般理论、现行宪法的基本规定。
  重点考查:宪法的基本常识和对有关宪法的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
  重复考查: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的重复率极高。
  易考点:
  1、宪法的基本特征和其根本法地位;
  2、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在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
  3、我国建国以来的4部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
  考点;
  4、宪法解释、修改及宪法实施保障;
  5、国体、政体、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其中要注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重要国家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及职权等。
  考查趋势:
  1、宪法热点问题和法理结合;
  2、应重视对宪法基本问题时政变化的关注。
  极少考查:涉及很深的理论问题。
  复习关键:熟悉和掌握宪法条文及相应的知识点。

  三、法制史
  分值:大概40分。
  考查目的:掌握中国法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古鉴今。
  基本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题。
  客观题重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主观题重点:
  1、《唐律疏议》是重中之重;
  2、重要的法典:《法经》、《九章律》、《曹魏律》、《北魏律》、《北齐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清律例》;
  3、重要制度:五听、五刑、六礼、七出三不去、上请、八议、官当、十恶、六赃、保辜;
  4、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演进。
  引起注意:近代以来的清末、民国以及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被忽视,实际上是年年必考的。
  复习和备考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极为痛苦和复杂的过程。对于绝大多数考生来说,也是复习的一个难点,尤其对于理工类的考生来说,更是比
  较困难的。不过,中国法制史这门课并不是考生想象的那样难学,只要认真研读,找出适合自己复习的方法,学好它并在考试重取得好成绩是
  不成问题的。

  四、民法
  分值:75分。
  考查题型:涵盖所有题型(单选20题/20分, 多选5题/10分, 简答2题/12分,辨析1题/8分,法条分析1题/10分,以及案例分析1题/15分)。
  考查目的:测试考生运用民法基本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传统重点: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
  考试趋势:重视案例分析。
  复习技巧:研读历年真题把握全局同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特别关注: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及新出的司法解释极易出题。
  法条分析答题规律:
 1、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重要制度;
  2、重要制度: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婚姻继承和人身权;
  3、要求考生准确把握这些重点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立法意义。
  案例分析答题规律:
  1、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大都是重点法条;
  2、一般集中在“合同”、“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继承”;
  3、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

  五、刑法
  分值:75分。
  考查题型:同民法。
  考试趋势:单纯的死记硬背刑法理论和法条,发展到把理论和法条结合起来考察。
  重要考点:
  总则: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和中止、一罪和数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累犯、数罪并罚等量刑制度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
  分则:散见于分则的若干章节中,要求广大考生熟练掌握各章的若干重点罪名;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尤其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特别关注: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及新出的司法解释,如今年新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给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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