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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24 15:59:36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拟在我国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掌握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三、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生源,实行分班招生、分类培养,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实践。
  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辨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四、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任职资格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法律职业岗位的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考虑。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明确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司法部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兔除律师资格考试,经一定的实际工作考核,即可授予律师资格。

  建议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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