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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24 15:59:59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加快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顾问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经研究,批准你们单位进行试点。现将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试点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紧密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根据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开展工作。
  试点工作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一)试点工作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总结近年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的经验,着力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尚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新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
  (二)试点工作应在充实现有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开辟新的培养途径,拓展培养渠道,以满足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补充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提高现有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素质的需要。
  (三)试点工作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借鉴世界各国在培养法律专业队伍方面的有益经验,注意使我国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和通用性。
  (四)试点工作应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速度的关系。质量是学位工作的生命线,因此,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试点工作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要办出特色和水平,要创出牌子。同时,也要对法律专业硕士的质量标准有一个恰当的界定,既不能简单按现在教学、科研型人才的标准来衡量,也不能理解为对实际工作职位(岗位)的一般要求。试点工作既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稳步前进,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又应实事求是,精心组织,保证健康发展。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实行学历与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要求,逐步打通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位(岗位)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的联系渠道,是促进教育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实际部门专业与管理队伍素质的十分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根据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中央有关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已作一定的衔接。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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