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与考试 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同时也适当招收应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的生源,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招生采取计划内委托、定向培养与单位自筹经费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入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单位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专业课考试科目由各试点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及其培养方向、生源背景等方面的情况,自行确定。 (三)培养方式及学制 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培养方式。学制可根据培养方式及生源背景的不同从2年到4年不等。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 课程设置要按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根据有关培养目标和特定培养方向的要求确定。法律方面的课程科目一般应覆盖国内和国际的各个主要部门法,以及各个部门法的理论和实务领域,至少包括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课程。同时亦应设置经济、外语、管理、科技、计算机等方面的必修课程。对于不同专业背景和职业目标的生源,应在保持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其课程结构亦应各有侧征。总之,要体现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复合型和应用性的特点。 教学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应加强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部门3个方面的联系,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实践环节,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全过程地参与一项以上较重要的与其职业有关的法律实务工作。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学生,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五)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 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实际业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司法部教育司负责进行。同时成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政法部门业务司(局)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具体规格、标准、课程设置、教材及案例库建设、师资培养、联合考试办法、评估方式及国外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经验等方面的意见。 (二)各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由研究生院(处)和法学院(系)组成的专门工作组织,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学科的特点,拟定培养方案和实施措施,于1995年7月10日前报到我办,经审核同意后试行。 (三)建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评估与督导制度。在每个教学周期必要时,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的法律专业硕士教育进行评估与督导。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质量的单位,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暂停乃至取消其试点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