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办规函[2005]3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规划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5年5月24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10月进行首批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规划师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见附件一)。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写《申请参加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见附件二);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三)各省级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规划师学会推荐;
(五)香港规划师学会对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通过资格考核的人员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见附件三)。
四、申报时间
自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7月20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郑懿、高郅
联系电话:010-68318978,683188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规划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1.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3.香港规划师学会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考试及申请入会程序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
为了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发展,加强两地规划领域的交流合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以下简称香港学会)通过协商及对相关文件的比较研究,一致认同对方的教育标准和专业工作经验,并同意就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原则;
(二)对等原则;
(三)总量和户籍控制原则。
二、资格互认的条件
(一)香港学会资深会员及会员申请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香港规划师学会资深会员或会员;
3、工作经验:过去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一年有关内地规划工作经验;
(二)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内地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
3、工作经验:过去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一年有关香港规划工作经验。
三、资格互认的申请和条件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香港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管委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管委会申请,经管委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香港学会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