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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复习题(三)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9-27 16:15:04

1、 紫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公司”)在 2006 年发生了如下事项:

(1)紫竹公司于 2005 年 9 月对子公司甲公司的贷款本息提供担保,甲公司的贷款在 2006 年 9 月到期,贷款本金 1 000 万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 60 万元。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已于 2006 年 12 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紫竹公司偿付所欠款项。至年末诉讼尚在进行中。

紫竹公司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紫竹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诉讼很可能要败诉,代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 1060 万元。代为偿还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对甲公司进行追偿。紫竹公司考虑到本诉讼尚未判决,其结果尚未确定,因而未对本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1.紫竹公司对甲公司的担保,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是不正确的。紫竹公司对甲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紫竹公司负有代为清偿的责任,因此,现时义务已经发生;本诉讼很可能败诉,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清偿的金额将是担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合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紫竹公司于 2006 年 10 月收到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 500 万元, 6 个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在 12 月 18 日 贴现了此商业汇票。紫竹公司认为,承兑企业信誉很好,本公司发生连带还款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分析] 2.紫竹公司未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进行披露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才应披露。

(3)紫竹公司对其合营企业乙公司的长期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本笔贷款乙公司于 2003 年 7 月 1 日 借入,本金 2500 万元,年利率 5% ,借期 3 年。乙公司按期归还了利息, 2006 年 7 月 1 日本金到期后,因财务困难无法归还。银行将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 2500 万元。 2006 年 12 月,法院判决,要求紫竹公司在 30 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本金。紫竹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 还清了本金。

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偿付责任。 2006 年 12 月 31 日 ,紫竹公司根据乙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 2500 万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认为,鉴于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金有偿付责任,紫竹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紫竹公司在其 2006 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乙公司 2500 万元的款项。

[分析]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偿付本金,已将担保损失确认到账内,同时紫竹公司认为,紫竹公司有追偿的权利,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确认了应收款项。

在判断紫竹公司是否能在 2006 年年报中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时,应注意分析从乙公司得到补偿的可能性。根据规定,紫竹公司将其为乙公司偿付的贷款本金确认为资产时,必须满足“基本确定”这一确认条件。因此,紫竹公司虽有权向乙公司索取代为偿付的款项,且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但在 2006 年底,基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紫竹公司获得乙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并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不符合确认补偿的条件,因此不能予以确认,紫竹公司确认补偿金额是不正确的。

(4)2004 年 10 月 1 日 ,紫竹公司的联营企业丙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 2 年期贷款 800 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紫竹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规定:

①紫竹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紫竹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紫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未提起诉讼,则紫竹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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