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如职称外语成绩不合格,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计算机A级考试;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可免考。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还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2年(含)以上,除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考外,其余均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四条 对于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限与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要求: (一)学术水平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近五年内,在省市级专业杂志(包括有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过由本人独立撰写,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编写过大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等。 对本科(含)以上学历者须提交2篇(含)以上(其中1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对大专学历者须提交3篇(含)以上(其中2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 申报人员在提交的论文中自行确定1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对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能胜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 1. 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 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即: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由市会计高评委组织的答辩(面试)。 第十七条 经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考试管理机构及考务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会计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即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