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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9-1 0:2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 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 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c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3年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 上; 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 或荣获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相当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 或在地级市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相当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 或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参加 (主要参加者)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二)参与〈主要参 加者〉单位经营、管理 决策,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使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三)在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显著,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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