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计开发过经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六、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七、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及相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掌握1门外语,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二、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c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 三、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 第九条 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审计和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在贯彻 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展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 二、参加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2项以上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三、在改进财务和会计管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 或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加 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显著,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实施效果明显; 或撰写的学术论文、工作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在运用中效果显著。 五、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基建审价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2份以上,其签署的业务报告被地级市政府部门认可或采纳 ;或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价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显著。 六、直接参与地级市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 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4.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业绩、成果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