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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能够组织和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并能进行与本企业、单位相关的科学研究;
(九)能够从事和指导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查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十)除政策规定免试者外,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应取得下列两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独立)制定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并被采纳实施,为建立、改进、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手续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2、在财会管理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表扬;
3、在培养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中有明显业绩。在科学研究中至少取得两项以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4、在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收方面,提出方案并取得较大收益,在提高资金利税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成本降低率等方面有较大效果。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在科技奖励和工作成就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三等以上奖(含相当等级的其他奖),或省、市、 自治区、部委二等以上奖,或厅局级一等奖;
2、已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理论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撰写二至三篇有较高水平决策依据的调查报告、经济活动分析、体制改革方案等,被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在省、市、自治区国家部委理论研讨会上,提交的专题论文受到好评,并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六、附 则
(一)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