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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9-1 0:23:05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做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受到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罚的直接责任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区(包括行业)或全市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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