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单独或主持编著在全国、全区或本校使用的本专业教科书一部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订)全国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1次以上; 二、参加编写(制订)全区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2次以上; 三、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3次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开拓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得到本单位认可; 五、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得到本校奖励。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1篇以上(重大指导意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需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和二或一和三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任现职期间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被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评为劳动模范、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自治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地级市政府的表彰,被评为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累计15000字以上。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