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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会计工作参与经营决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决策失误,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为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咨询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决策失误,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3)在非因主观原因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能按照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会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挽回经济损失,或将经济损失控制到了最小范围;
(4)组织实施行业性会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会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会部门采纳;
(5)主持制定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工作计划或长远工作规划,经实施证明切实可行;
(6)提出过具有创造性的会计工作方法,在资金的筹集、投放、回收、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了成绩,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或承担的会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的见解,对会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任会计师期间,完成以下著述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分析报告二篇以上,报告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3)公开出版过会计或相关专业的著作或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或译著在6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一部会计专业教材,被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选用。
四、附则
(一)本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所规定的全日制大学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需经过答辩认定。
(二)本条件所规定的“必备条件”与“成果”,须经地、厅级以上财会部门确认。
(三)本条件所规定的“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均含达到省定标准和参加全国 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
(四)本条件中所列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条件规定的“会计师”资格,均含审计师:“会计专业”均含审计专业。
(七)本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本条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