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扶贫资金调查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审计署在2003年4月组织全国范围的扶贫资金大审计,各地7月到10月结束审计,将结果上报。 广西审计厅组织全区有关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14个地级市和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1至2002年扶贫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713834万元,主要包括挪用扶贫专项资金、无工程竣工验收单据直接报账、白条列支工程款、未将扶贫资金转入专户运行管理等问题。 2003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向全区各市县财政、扶贫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查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处理,谁借钱谁负责收回,哪个单位的问题哪个单位负责处理,哪位领导分管哪位领导负责督办”的原则进行认真整改,同时,要求各市县将问题的清理情况和整改措施于2004年2月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广西扶贫办综合处处长在3月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市对于审计数字有意见,认为出入太大,要求核查”。 这位人士认为,目前对于审计结果意见比较大的地方集中在审计有重复计算的因素,有些2000年前已经整改的,被重新统计了,还有就是一些违反程序使用的资金,但是合理,“市里面希望把这块从违规资金中剔除出来。” 贫穷省份如此,而富裕省份的情况也并不乐观。 浙江审计厅对全省2000年至2002年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后发现:基层挤占挪用扶贫资金情况较为普遍。据浙江省审计厅总审计师陈涣昌介绍,全省扶贫资金被挤占用于弥补乡镇行政收费、乡镇财政赤字甚至列支招待费等共计100532万元,全省截留、挪用和转移扶贫资金204397万元,违规出借扶贫资金累计6425万元。少数地方甚至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奖金和私设“小金库”。另外,部分县市还未按规定设立扶贫资金专户;一些市县未将扶贫资金全额纳入专户,专户管理极不规范。 “这些只能归结到政府改革的成本上了,乡镇撤并,农村税改,县乡财政收入逐年减少,基层政权总要运作,饥不择食呀。”(选项A的出处)陈涣昌说。 资金分配方式应改革 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都大同小异。 安徽省审计厅科研所副所长王羚将这些问题总结为未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系统;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过于分散,致使项目效益不够明显;部分地区财政报账制中假报账、报假账现象严重;套取、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现象较为普遍;各级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缺乏力度。 如何解决这些年年检查,却重复出现的问题呢? 中央财经大学杨艺清教授认为应该改革资金分配方式。现在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上不规范的情况较多。一是上级财政要求下级财政按投入资金额比例配套,政策一出,基层财政无所适从,左右为难。二是在资金的使用上,形成了“谁争取的资金谁使用”的局面,使一部分直接安排在部门或项目的资金脱离了财政的监督管理。因此,必须改变这种封闭式的资金分配方式,实行规范化的转移支付。(选项E的出处) 他分析,国家对于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是监督必须贯穿在整个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选项B的出处)“现在大体上每年都审计,但是审批和管理部门,由于管理项目多、时间紧等原因,难以自始至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密审查与监督,往往是出了问题还不知道,直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才发现问题严重。但此时,绝大部分被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的资金已无法追回。” 对于扶贫资金专款专用问题,杨艺清认为,应建立专账办理专款事宜,并指定专人管理;不能挪作他用,不能挤占、截留。 针对扶贫专项资金成了“唐僧肉”,出现了争项目、争资金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要加强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的县、乡,今后申报扶贫项目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可行性研究。“扶贫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增加项目透明度,重大项目要实地调研,科学论证,方可立项,防止部分项目单位立假项目或虚报项目投资以套取扶贫资金的问题。”(选项C的出处) 毛寿龙认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不是哪个单一部门的事情,要多开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工作。多部门联合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助于协调各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选项D的出处) 由于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我国政府的县乡两级财政体制改革情况、扶贫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这里很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我国政府这方面的规定。 各省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分税制模式:重在强调体制激励功能,体现效率原则。这种体制模式的设计和操作重在放权让利,激励乡镇自我发展能力。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乡镇要有一定的分成比例,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税收,如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甚至包括房产税,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的固定收入或专享收入,以增强其加快城镇建设的能力。 统收统支加激励模式:重在强调体制保障功能、体现公平原则。实行这种模式,不能将统收统支与各类包干体制混为一谈,财政包干体制并不等于统收统支。在实际操作中,激励要适度,避免因激励力度过大而形成实际的财政包干体制,出现体制负面影响。同时,要贯彻统支的基本要求,保障乡镇的基本支出需求,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两种模式在很多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有一点是十分肯定的——扶贫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从一定程度上说和乡镇财政状况的窘迫相联系,但是财政状况的窘迫决不能成为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理由。乡镇体制的改革和重构是必要的,是多种因素发展的必然,不是仅仅资金缺乏的问题,所以要解决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问题,仅仅靠加大对乡镇的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下面是《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原文: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贫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30%~50%。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30%~40%;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40%~50%。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