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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系统:民事案例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8-1-24 11:26:39

案例一: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定出资买下一辆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三人是合伙关系。因为他们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要求,所以他们是合伙关系。

2宏×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的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3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4王某应当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6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三:方某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甲(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方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方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方某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方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方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方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的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

1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2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4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正确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5二审应将林乙、方某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6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案例四: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3可以。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案例五: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构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甲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问题】

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

(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

(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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