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许可证?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等特定的屠宰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公平竞争的权利,故乙、丙、丁可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故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案例二: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架,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案例三: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这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但其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售蛋糕获利590元。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和违法所得590元,而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故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以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五: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王××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戴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王××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王××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王××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王××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王××。
【问题】
1据查,扣留王××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王××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王××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参考答案】
1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2可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王××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