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通过互联网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航协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变更证书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中国航协,中国航协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通过年检的,中国航协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十七条违反下列规定的,中国航协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售、买卖或者转让资格认可证书;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不按规定放置牌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不如实保存相关信息,印制和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票证和收据。
第五十八条违反下列规定的,中国航协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资格认可证书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拒不改正的,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范围经营;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填制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凭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转给他人代售或者在营业场所外销售;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规进行数据接入;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规销售;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操纵市场价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变相降价。
第五十九条中国航协可以根据销售代理企业违规情节,作出降低企业信誉等级的决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中国航协可依法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过渡期规定
第六十条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向中国航协申请换发资格认可证书。
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销售代理企业未换证的,其销售代理资格自动失效。
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的销售代理企业愿意提前更换资格认可证书的,中国航协可以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审批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销售代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在其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
中国航协对培训销售代理企业从业人员机构的认可及其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的审定办法,另行制定和发布。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中国航协可根据订座和销售方式的变化及时制定和发布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中国航协依法履行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职能,对销售代理企业因违法违规经营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