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条规定的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的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借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任由总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根据本规定的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审批程序时限同第九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如增资,需提交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四)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