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及有关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注工[2005]2号文下达了“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该文已在www.ccesda.com 网上发布)。各有关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即将按此文件开始补充申报工作,为了搞好补报工作,我专业管委会秘书处在此做以下补充说明: 1、补报工作按注工[2005]2号文要求,严格按人发[2003]26号文执行。 2、个人申报材料有关具体内容解释执行化工专业管委会2003年发布的注工化工[2003]3号文(“贯彻落实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6号文《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补充说明”)和注工化工秘[2003]02号文(“关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以上文件均可在网上查阅。 3、本次补充申报人员是指因工作和个人原因而漏报的人员,已申报过考核认定经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4、根据注工[2005]2号文要求,该次补充申报人员的报名收费标准仍按注工[2003]11号文执行。 在补报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专业管委会秘书处联系,我们密切配合作好考核认定补报工作。 联系电话:010-64820640 联系地址:北京 朝阳区安立路 60号 润枫德尚 A座13层1315 邮编:100101
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委会秘书处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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