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 忘记密码?
新闻中心 | 外贸考试 | 建筑考试 | 财经考试 | 外语考试 | 医药考试 | 政法考试 | 金融考试 | 成人高考 | 普通高考 | 教育联盟 | 教育论坛
行业导航 | 小说阅读 | 分类信息 | 网络课堂 | 行业英语 | 外贸知识 | 初中教育 | 高中教育 | 资源下载 | 求职指南 | 人才招聘 | 考试书店
保存本页到网络收藏夹
添加到新浪收藏 收藏到Bbmao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政策文件>正文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19 17:15: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系指执业资格,只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者才能担任化工建设监理的岗位职务。
第三条 参加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办理注册手续,需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向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均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负责化工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两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其主要任务:
  (1)发布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2)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人员资格;
  (3)组织考试工作;
  (4)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结果;
  (5)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化工建设监理工作实践经验;(2)在建设部或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核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化工专业知识者,经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通知,也可核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和《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加入一个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胜任化工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理工作; 
   (3)已取得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管理机关收到注册申请后,依据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岗位证书,持岗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监理工程师业务权,可从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离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由该单位报告原主管部门核销其注册;要求再次从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者,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由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凡复查不合格者,核销其注册资格并收缴其岗位证书

  【 发表评论 】 【 关闭

上一篇 关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企业服务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网络课程
 频道推荐
 教育新闻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资源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5-2007 EDUK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教育考试信息港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