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英文全称为Society 0f Actuaries of China 缩写为SAC),是国家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精算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保险精算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精算师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精算科学的发展,培养精算人才,发展国际学术合作,保证和提高精算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促进中国精算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 (一)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实施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二)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监督管理本会会员; (三)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精算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精算实践标准; (四)为其它领域提供技术支持; (五)组织和推动精算师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六)制定和修改执业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 (七)组织精算学术交流,开展精算理论研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精算学术会议; (八)出版发行年报、精算学术期刊及其它出版物; (九)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其它有关精算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准会员、名誉会员三种。名誉会员包括:终身会员、荣誉会员。 (一) 正式会员为通过本团体精算师资格考试全部课程,取得精算师资格证书,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同意的人员; (二) 准会员为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精算师阶段全部课程,取得准精算师资格证书,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同意的人员; (三) 名誉会员为对精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有特别贡献者,经委员会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终身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正式会员、准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团体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团体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 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于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滞纳会费一年,视为自动退会。若重新申请入会,须补交会费报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精算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一年举行一次。经委员会决议或正会员及准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请求的,可由主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精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等; (三)审议精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精算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事项; (五)审议、批准本团体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其它应由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