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监管当局依靠合格的精算师对各种重要的金融事务的适当性进行确认。正如新加坡保险法所规定的,进行以下事务需征得合格精算师的同意:
对于经营寿险业务而建立的保险基金,如果没有合格精算师的同意,则不能从该笔基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可分红保单;
对于经营寿险业务而建立的保险基金,如果最近一次依法核算表明该笔基金有资产超过负债的盈余,那么在征得合格精算师的同意后,可以在盈余的范围内从该基金中提取资金;
如果索取的保费与合格精算师同意的费率不一致,那么任何新加坡的保险人都不得签发寿险保单;并且
任何登记经营寿险业务的新加坡保险人,每12个月以内必须接受一次合格精算师对其寿险业务的检查。
新加坡保险法中规定的合格精算师指的是英格兰精算师学会,苏格兰精算师学会或美国精算师学会的正式会员。
寿险公司中一个合格精算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设计新的保险单;
计算并保证费率和退保金充足并且合理;
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且
对保险基金盈余在分红保单中分配提出建议。
根据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加坡保险法,每一个直接寿险人都必须委任一名精算师,委任必须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委任精算师时,直接保险人必须保证委任精算师是符合以下标准的,合适的,恰当的人选:
他/她必须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
他/她必须是新加坡保险法要求的合格精算师;
他/她必须接受过相关职位的培训,并具备经验;
他/她必须为人诚实,具有良好的品质。
作为一名委任精算师,他/她对保证保险基金的长期财务稳定负有额外的责任。委任精算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准备财务预测,对保险资金财务状况作出评价。动态偿付力测试(DST)是一种通过测试在不同领域的经济条件下保险资金的抗风险能力来达到上述要求的一种系统方法。
鉴于DST是保险业中一个崭新的概念,一项旨在对包括保险业和监管部门中精算师进行培训的项目起始于1992年,以便形成对操作DST的指导。该指导试图指出精算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每一个保险人的业务结构与财务状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指导可以包含各种情况。委任精算师在准备财务预测时必须考虑其他与保证保险资金财务稳定相关的项目。
DST是一项有特殊目的的测试。它作为业务谨慎管理的一部分并不能代替对公司运作的其他测试。DST遵循加拿大模式。典型的现金流量预测将包含30年左右,但是,委任精算师仅要求着重考察今后5年的偿付力状况。在新加坡,委任精算师实施DST已有3年的历史。
拟议中的职业行为准则
下述的职业行为准则适用于新加坡精算师学会(SAS)的所有会员。
总纲
SAS是一个专业组织,它有义务通过它的会员为公共利益提供最优良的服务与建议。为达到这一目的,SAS的所有会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遵守严格的行为标准。要成为SAS的正式会员或准会员,必须成功的通过严格的教育计划,遵守宪法、SAS的职业准则和任何指导性规定。这样才能向公众保证所有会员都可以以高水平的知识与竞争力合格地履行他们的职责。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为公众利益服务。
本准则制定了SAS要求所有会员都要遵守的主要原则。另外,SAS可能随时颁布一些指导方针用来帮助会员理解本准则,以及在必要时颁布一些专业指导条例用以建立可接受的实践标准。
任何会员如果对应采用的原则或在一个特例中对应实行的职业行为存在疑议,可以向理事会成员寻求指导。
一个会员如果认为其他会员违反了本准则,则有必要向主席报告。高级会员在与公众和其他会员接触时,有责任指导会员运用本准则。
职业行为标准
会员的职业行为包括诚实地与被提供专业服务的客户的交往,诚实地与SAS其他会员和公众交往。在所有这些交往中,每一个会员不仅要关心他自己的行为,而且要关心SAS其他会员的作为。
任何会员的行为必须诚实,必须保证职业的尊严与荣誉,必须履行对公众的职责。
任何会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诚实、谨慎、并富有技巧性;同时应当考虑由SAS和其他相关当局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指导方针。
精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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