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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9-15 16:49:54

  如果合适,应该与其他一位或几位精算师进行讨论;如果必要,应该同意采取一系列行动以保证明显的违反情况得以解决。

  如果(a)不合适或者不成功,精算师则应该将明显的违反情况提交相应的调查机构。例如,如果导致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则该精算师应该将该情况提交给精算咨询和纪律委员会;如果导致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则该精算师应该根据加拿大精算学会制定的程序处理。

  条例15. 如果精算师或精算师的代表收到经相应的专业咨询和纪律机构授权的个人寄发的,为可能违反本准则的情况了解信息或寻求帮助的信件,则应该迅速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条例16. 精算师无论何时提供职业服务,都应该遵守本职业行为规范。

  注释16-1. 法律和法规可能规定了精算师的义务。当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与本准则发生冲突时,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应该优先考虑。

  注释16-21. 如果在加拿大提供职业服务,则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制定的规则。

  注释16-32. 如果在墨西哥提供职业服务,则适用Colegio Nacional de Actuarios制定的规则。

  1 本条注释在1993年10月17日由北美精算学会理事会通过。

  2 本条注释在1995年1月9日由北美精算学会理事会通过。

  * 本职业行为准则在1993年5月18日由北美精算师学会理事会通过。

  原文资料由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精算部提供。


  摘自精算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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