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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精算学会行为准则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9 16:20:52
日本精算学会行为准则
1997.5.21.初定
目的
第一条
下列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目的是保持日本精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作为职业机构代表的重要地位,保持和提升公众对学会的信赖与尊重,进一步发挥学会对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
答辩人
第二条
在常规规定下的答辩人(以下简称答辩人)必须是学会的成员。
控告
第三条
任何个人(以下简称“控告人”)如果认为学会成员的行为违反了学会管理条例11.1条学科事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可以在第四条条款的规定下,向学科委员会递交针对该成员的书面控告材料。
学科委员会
第四条
学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应该在学会内部建立。 
当有人针对学会内部成员递交控诉书时,学委会有责任做出公正、公平的处理意见。 
学会的董事会有权录用或者豁免学委会成员。 
学委会主席应当由董事会从学委会成员中指定任命。 
学委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一些其他日常事务应在学科常规中统一规定。 
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对学科常规进行修补。 

上诉理事会
第五条
上诉理事会应当在学会内部建立。 
上诉理事会的职责是根据答辩人或者董事会的处理意见对上诉进行最终的裁决。 
上诉理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学委会成员不可以同时兼任上诉理事会的成员。 
上诉理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从上诉理事会成员中任命。 
上诉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上诉的过程和一些其它应由上诉理事会处理的事务必须按照上诉理事会的规章条例安排进行。 
董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修正上诉理事会的章程。 

判决结果
第六条
在学委会按照学科委员会规章第11条下发判决时,根据学会管理条例第11.2条而做出的判决就应当生效。 
尽管有前面的条款,但是如果答辩人对判决提出异议,判决将推迟生效直至最后判决下达。 

判决确认
第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判决将被最终确定:
(1)当一份上诉已满30天的期限,则按照上诉理事会规章条款5,在学委会通告判决后上诉就自动取消了。
(2)当上诉理事会通知上诉已取消或判决已修正时。
(3)当学委会通告:由上诉理事会发回学委会要求重审的判决修正案已被重新审查并确认时。

通告
第八条
根据以上条款确定的通告或者决议应由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传达。 
如果涉及到以上条款的通告是以挂号邮件的方式传达,且若这份挂号邮件走的是正式通知的形式,则这份通告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公告
第九条
根据以上条款判决一旦被最终确认后,学会主席将以学报渠道向公众宣布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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