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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19 22:45:57
一、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建筑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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