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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说明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19 22:56:44

一、关于资历
  1、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企业颁发的聘任证书。

  2、军队系统的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3、学历或学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

  4、所学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 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5、“其他专业”

  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中涉及的“其他专业”系指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定。

  6、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申请人所学专业符合“专业对照表”中列明专业的,可以参加建造师14个专业中的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建造师专业参加考核认定。

  7、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申报,不予受理。

  8、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均以材料报出之日为截止时间。

  9、《申报表》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填写申请人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申报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一栏也只填写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在《申报表》“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一栏填写企业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不论是正高级还是副高级)。

  10、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时间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

  11、“大普”学历确认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认。

  12、民营企业没有退休的说法民营企业人员是否退休,由企业确认。

  13、高级会计师职称为高级会计师,但一直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工作的可以申报。

  14、在职学习期间的职业年限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记作职业年限;未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作职业年限;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50%的职业年限。

  15、过去不在施工、设计企业从事的工作的时间过去不在施工、设计企业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记作本次考核认定的职业年限。

  16、乡镇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凡国家人事部门不予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此次考核认定不予认可。

  17、从业时间的计算只要是从事工程总承包、施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均属符合条件,无论申请人在此期间是否担任负责人。

  18、党校的学历和专业申请人的学历和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学历由省级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确认。

  19、项目经理证书变更人员工作调动后要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

  二、关于业绩

  20、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确认工程业绩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

  21、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重复使用。

  22、总包与分包业绩均可使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依据总包或分包合同,均可作为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分包工程的不能作为总承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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