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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12-14 17:18:08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二)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

  (三)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管理

  (四)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

  (五)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六)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八)熟悉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九)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类、权利和义务

  (十)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权、资金筹措使用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外汇收入使用权、劳动用工管理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等。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项目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含21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含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上述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立的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规定的文件。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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