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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民办校名不能乱用“福建”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2-21 11:34:24

      民办学校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 等字样,使用“福建省”、“福建”冠名须经福建省教育厅、民政厅同意。19日,市政府下发了《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明确了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

       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

        教学班须配齐3名教师

  每个教学班按3名标准编制配齐各学科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2;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8%,高级教师职务要占一定比例。

    职业技术学校:

    实习开出率不低于90%

    专职教师比例占教学所需教师数30%以上,配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批准新建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首次招生不应少于100人,且开设的专业数应不低于2个。

  5年内,该类学校在校生规模不少于800人;专职教师比例占教学所需教师数50%以上;要有与所设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分组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90%。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教师须有本科以上学历

  任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聘任的教师应有正式的聘任协议书。申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各门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2名,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

  申办冠名为“学校”、“中心”、“学院”的教育机构,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行政用房和其他用房;教学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设置专业一般在3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全年不少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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