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个准备长期发展的公司来说,或有风险的防范具备重大的意义,这其中包括任何的对外承诺、对外担保、对合作伙伴或客户的法律评价和监督,也包括任何公司人员的竞业禁止行为,等等。对公司或有风险的法律治理,将有效的避免公司因为意外因素陷入困境,从而影响公司的发展目标。
对外担保曾经毁了我的一个顾问单位,那是一家中等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总经理与另外一个货运公司老总的莫逆之交,房地产公司给货运公司提供的担保。后来,货运公司陷入了海事纠纷,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海事纠纷的巨大数额和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甬长的审理时间(当然会存在法院保全查封),使作为共同被告的房地产公司也限于困境。我们知道,多数房地产公司的资产都是在项目上,其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固定资产,经营主要依靠的是项目运做和资金运做,当面对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巨大保证责任、面对公司财产和项目悉数被查封拍卖的时候,股东们只好选择离开,甚至追究总经理的责任也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对外签字,对任何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大事,当然对外盖章就更不用说了。一般公司管理层对公章的使用会比较重视,对签字的重视程度就要次之了,或者对主管经理、财务甚至副总经理对外签字会重视一些,而对于普通职员甚至临时雇员的对外签字就会相应的忽视。这也是公司法律治理所要面对的问题。我们国家新的《合同法》当中,“表见代理”已经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它的意义在于只要对方“有理由相信”你们公司签字的人能够代表你们公司,那你们公司就要承担责任。举个例子讲,作为业主我的房子漏了,我通知物业维修的时候哪怕只是由一个临时聘用的保安签的字,但你物业来把房子修了,那下次我的房子又漏了,还是保安签字的,你物业没来维修,那我第二次的损失你物业就都要赔偿给我,什么装修损失啊,电器短路啊都包括。因为在法律事实上物业的第一次维修行为实际上是对保安签字的一种认可,我当然有理由相信他的签字就是代表你们公司。所以,任何一个公司人员的对外不妥当的签字,都有可能使得公司遭受或有风险。
本文将不再赘述对公司“物”的法律治理,因为对“物”的治理实际上也是围绕着“人”和“财”来进行的,换句话讲,我认为“物”的规范的管理体制,是在对人和财进行有效法律治理之后而自然产生的。
如上所述,公司法律治理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入手,对公司资源进行了更科学有效的组织和调动,当然也包括控制。
通过上面的论述,相信任何一位公司管理者对于公司法律治理的意义和重要性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认可,但在具体执行公司法律治理的过程中,仍然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必须贯彻的:一是机构、二是机制。
公司法律治理工作不是一个微观的管理行为,不是简单的装订帐册或者收发传真,而是一种宏观的管理行为,是关系到公司规范化运做和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全局意义的一种管理行为。所以,对公司法律治理机构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管理者对法律治理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有时候我们会见到一些公司设立了法务部,但把它放在了办公室或者销售部的下面,把法务工作简单的理解成具体的审查合同、应付诉讼等等,这不是我们所谈到的法律治理;也有时候我们会见到有些公司设立了法律总监,这种对法律工作的重视令人尊敬,但公司在尊重法律事务的同时却并没有把公司法律治理的责任和权利交给这位法律总监,其结果形成了一个在管理地位上比较高、在具体工作职能上仍然是简单的法务工作的局面,这也不是我们所谈到的公司法律治理。
真正的法律治理机构,不论部门规模或者在管理层次当中的地位如何,在管理职能上必须贯彻“决策参考、行为规范、漏洞监督、法律提示”这16个字的,在一般情况下,鉴于法律治理工作的宏观性,这个机构应当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也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法律治理,从而才有机会成就前文所述的法律治理工作对公司的贡献。
科学的法律治理机构的建立,也就必然带来了科学的法律治理机制。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管理者,都必然存在一个管理幅度和管理效率的问题,这是管理学的经典定义。就我的经验来看,任何一家超过10个人的公司,其负责人就已经肯定不能做到事必躬亲,就更不用说现代化的、已经开始或者度过高速成长期的公司了。而在公司“人财物”的全部要素和“产供销”整个过程当中,也绝对不能存在“这个重要、那个不重要”的观点,一般管理者习惯于首先控制财务和销售两个环节,实在是对其他因素无暇顾及之下的不得已而为之。
所以,一个科学的法律治理机制在履行“决策参考、行为规范、漏洞监督、法律提示”职能的过程中,就必然协助管理者扩大了管理幅度、提高了管理效率,而正是源于这个法律治理机制,公司的其他机制也就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从而逐渐的使整个公司习惯于按照既定的良好秩序发展运作,进入了一个“不用管理的管理的“理性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