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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07年企业法律顾问4月16-23日报名

来源: 湖北人事考试网 点击: 更新时间:2007-5-15 14:38:37
 

关于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鄂人考院函[2007]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考试中心(院),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
    二、报名程序
    (一)首次参考人员 初次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由当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人事考试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考生考全科的,直接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报考条件见附件3)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上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注意核对其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免试科目考生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无论过去是否参加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均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免试科目手续。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省直考生,须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在鄂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7年4月16日~4月23日(双休日照常受理报名)
    (二)考试时间: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 0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006年10月21日: 上午 0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各地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四、题型及答题方式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考试成绩与考试信息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科   目
30.
企业法律顾问
4.
考四科
01.
企业法律顾问
1.综合法律知识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3.企业管理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2.
考两科
01.
企业法律顾问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考一科
01.企业法律顾问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六、考试用书
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省国资委法规处联系。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005]266号文件规定,考试报名费60元/人·科。
各地人事考试中心(院)要加强管理,严密组织,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者。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必考科目的考试。 
 
湖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院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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