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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考中心函[2007]61号
关于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有关我省的报名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4月2日上午9时起,27日下午17时止。 考生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登陆“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5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报名确认”时间: 全省“报名确认”的截止时间:2007年4月27日。 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 1、省直报名点定于2007年4月23日至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为受理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或单位持附件1要求的“报考材料”到省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地点: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广东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电话:020—37605711。 2、各市受理“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决定后公布,但必须于4月27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3、各市要在5月14日前将报名数据库、汇总表上报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并于5月21日前将报考材料上报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 (三)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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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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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
上午 |
9:00—11:30 |
综合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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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2:00—4:30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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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
上午 |
9:00—11:30 |
企业管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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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2:00—4:30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场。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 (一)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登陆“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 (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收费 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各市按规定的比例上交省国库(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的财政专户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帐号:2088000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汇款单上“用途”栏切记填上执收代码000010003)。 (三)考试用书征订的具体事宜在我中心网站另行通知。
附件:1、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 2、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略) 3、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4、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5、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和科目汇总表
广东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4科”): (1) 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 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6)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7) 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8)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9)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2科”)。 (2)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2科”)。 (3)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1科”)。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19日。 二、 报名者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 1、《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用A4纸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全部科目考试条件第9款和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外省市转入考生须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无论何时,经查属实的,将按人事部令第3号予以处理。
附件3
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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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级别 |
专 业 |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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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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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
1、考一科 |
01 |
企业法律顾问 |
4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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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二科 |
01 |
经济与民商
法律知识 |
2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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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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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企业管理知识 |
3 |
企业管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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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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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四科 |
01 |
企业法律顾问 |
1 |
综合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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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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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管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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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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