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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0-27 12:24:4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  

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发布(www.qiyefalvguwen.com)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六)合同、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发布(www.qiyefalvguwen.com)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发布(www.qiyefalvguwen.com)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各类纠纷,也包括无争议,纠纷的法律行为,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目的在于减少纠纷,预防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保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某些经济纠纷如在法律上、证据上对自己明显不利,且无法扭转不利局面,则尽可能避免打官司,争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当前,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屡屡上当受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对方经办人的真实身份和代理权限。因此,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工作至关重要,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顾问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手段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状况、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等工商登记情况及合同担保能力、代理人代理权限情况、标抵物的抵押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为顾问单位提供可靠的资料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合同风险。 

四、做好高标、专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维权工作 

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使用权、商业秘密等 一旦被侵犯,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顾问律师应当为企业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首先从制度上保障和预防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犯。一旦发现侵权现象,顾问律师应及时出面制止侵权,必要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起到警示作用,对于以造成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严重者,立即调查取证,诉诸法律。 

五、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的政治文化素质教育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法制教育应该是重中之重,顾问律师应当定期举办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讲座,有针对性地讲解《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营销、采购、业务代办人员应集中组织学习《合同法》知识,使其掌握签订各类购销合同的知识和技巧,在起草、审查各类合同的工作中还应不失时机地向有关人员灌输合同知识,加强其合同知识的积累和提高。 

六、加强顾问律师和企业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密切配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实践中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作用了解太少,二是顾问律师不掌握、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领导层、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加上主动参与意识差,往往感到无处下手。这些原因使顾问律师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这些都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要改变上述被动局面,必须从加强顾问律师和企业的相互联系和了解入手。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  发布(www.qiyefalvguwen.com)顾问律师了解企业应从下几个方面着手:(1)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便于发现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2)了解企业债权债务基本情况并掌握有关资料,便于随时摸底调查,随时掌握信息和调理债权债务的机会;(3)了解企业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便于律师和各部门联系;(4)积极参加如招投标会、业务洽谈会、产品订货会等,以适时提出法律意见;(5)积极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方针政策,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方便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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