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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考题及答案5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9 18:04:28

五、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0分;第2题9分;第3题13分;第四题8分。本题型共40分。在答题册上解答,答在试题册上无效。)

1.某重点国有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拟向主管部门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1999年5月拟订了改制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该材料涉及的有关内容如下:

(1)A企业以主发起人身份联合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等四家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殷本总额为24245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l元,卞同),其中:A企业以生产经营性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折合为20608.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5%;其他四家发起人分别以现金投入折合为3636.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5%。股份公司成立后,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模拟调整的股份公司近三年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为:
单位:万元
年度     1999年3月31日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项目
总资产    56300       54500  46400  43400
负债     19000       18000  13000  12500
净利润    800        3100   2500  2300
净资产收益率 2.14%      8.49% 7.49% 7.44%
股东权益   37300       36500  33400  30900
注:负债含1998年6月18日发行的4500万元三年期企业债券。
据上情形,股份公司拟申请发行12000万元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于改造化肥生产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现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5%执行。

(2)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并上市一年后,拟申请发行8000万社会公众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按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上浮l%作为转股价格转股。

(3)股份公司按前述条件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在转换期内,无论股份发生何种变动,都不作任何调整。

(4)股份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在每两个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由此而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5)股份公司拟采用包销的方式,由一家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组成承销团承销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了尽快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工作,证券公司可以采用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债券的6096,再向认购人出售4096的办法完成证券承销工作。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份公司近三年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拟申请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标准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试评述股份公司拟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规模、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3)试评述确定的转股价格调整政策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4)试评述股份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而履行公告及工商变更登记义务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试评述承销商的组成和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法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首先,股份公司近三年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数据符合此条件。其次,股份公司拟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不符合有关发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96,而股份公司于1998年6月18口发行了4500万元企业债券,加上本次拟申请发行的可转股债券12000万元,累计为165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额的44.24%,故该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额度过大。再次,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标准符合有关发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而股份公司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符合这一规定。

(2)首先,股份公司拟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规模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不得低于胶本总额的25%,而其申请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仅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10/o。其次,股份公司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转股价格应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3)股份公司确定的转贩价格调整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并向社会公布。

(4)首先,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而非每两个季度公布此一情况。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于每年年检期间,才向工酉行酸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殷份变动的变更登记手续。

(5)首先,承销商的组成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主承钥商组成承销团承销。其次,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故承销商采用预先购入并留存所销债券的60%髓量法不符规定。
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法规选编》(下册)第47?/FONT>54页,《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法规选编》(上册)第32?/FONT>34页,《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法规选编》(上册)第52页。

2.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是于1996年8月28日由B国有企业(本题下称“B企业”)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65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根据A公司公布的1997年和1998年年度报告,其主营的纺织业受市场不景气之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致使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为了扭转A公司业绩滑坡的局面,1999年5月有关各方初步形成股权转让以及对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B企业以协议方式将持有的A公司6500万股中的5000万股转让给C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协议达成后,B企业在3日内将该协议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保证于1999年6月28日之前正式履行。

(2)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A公司截止日为1999年3月31日的会计报表,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负债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0万元。B企业与C公司通过协商一致,拟定C公司受让B企业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元。C公司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购买日支付价款2000万元,其余价款分三次在三年内付清,即2000年6月底支付1000万元;2001年6月底支付1000万元32002年3月底支付完毕其余款项。

(3)C公司受让B企业股份的行为完成后,拟将其通信设备制造等资产与A公司的纺织机械等资产进行置换,以改变A公司之主营业务。A公司与C公司达成资产置换协议后,应将该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然后办理资产置换及变更主营业务的相关手续。

(4)在进行前述资产置换的同时,A公司拟计划申请发行3000万股新股,该次发行的新股仅向社会公开募集,不向原股东配售。
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根据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分别评述上述各点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1)根据有关规定,C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B企业持有的A公司5000万股份的行为是协议收购行为。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据此,该收购协议无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而只须由C公司而非B企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即可。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而B企业作为发起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自其成立之日起尚不满三年,故而在1999年6月28日之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份的转让价格必须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而C公司受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价格则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每股价格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11元。其次,根据有关规定,收购方应于收购日一次付清收购价款,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以分期付款,但购买日所付价款一般应超过50%,并在三年内付清,而C公司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购买日支付的价款尚未达到总价款的5096,故而不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导致上市公司上市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程序重新审批。因此,A公司与C公司仅将资产置换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即办理资产置换及变更主营业务的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

(4)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A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不能向股东支付股利,故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依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九条《法规选编》(上册)第51页、第65页,《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法规选编》(上册)第30页、第31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法规选编》(下册)第116页,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五大题第二问《法规选编》(上册)第256?/FONT>257页,《财政部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法规选编分(上册)》第278?/FONT>279页,《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一《法规选编》(上册)第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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