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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9 17:50:55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盈亏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必须用现金支付。
  第四十八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
  第四十九条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逾期未补足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
  第五十条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实时结算的结果,采取交易中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结算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提出书面或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结算银行在结算会员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第五十二条结算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可出金额应分别计算。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交易所可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五条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六条结算会员每天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5年,但对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七条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第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第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如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结算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结算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将在每第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代收据)》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担保金核对单(代收据)》(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移仓
  第五十九条会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交易所批准,可办理移仓:
  (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不再续约的;
  (二)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的;
  (三)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
  (四)符合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属第条第(一)类的,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终止前一个月将《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交易所;属第条第(二)类的,除提交《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双方的终止协议;属第条第(三)类的,需由会员提交移仓申请书。
  交易所对前款移仓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与会员约定移仓期限。
  第六十一条经交易所批准,申请移仓的会员可以指定移仓接收方。会员未指定接收方的,由交易所指定移仓接收方。
  第六十二条对于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的移仓,在交易所规定的移仓期限之内,原结算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非结算会员持仓及保证金移转申请书》,并附需要移出的投资者持仓详细清单,新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与非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第六十三条移仓内容仅包括投资者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税金、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六十四条交易所在约定日期内完成移仓,并提供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会员确认。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按实际移仓数量向提出移仓申请的会员收取移仓手续费。移仓申请方为结算会员的,移仓手续费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移仓申请方为非结算会员的,移仓手续费由原结算会员代缴。
  第六章交割结算
  第六十六条金融期货交割结算采用现金交割或实物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不进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现金差额收付的方式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第六十七条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
  第六十八条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30元/手,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条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交易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非结算会员的风险,非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的风险。
  第七十二条结算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交易;
  (二)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三)动用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七十三条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无法履约的,交易所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二)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三)按规定程序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有权对违约会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七十五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交易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六条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七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八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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