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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8-30 17:46:01
 

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事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0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执收单位收文后,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六年六月六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80元(含向中央上缴的30元);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可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0元(含向中央相关协会上缴的5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以上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部门预算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执行到2007年4月30日止,执行期限到后,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报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国资函〔2004〕95号)、交通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交函财〔2004〕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二、鉴于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在分别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这四个协会在分别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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