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受要约人B公司并没有发出承诺通知,因此无所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而B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发货时承诺即生效,合同也就在此时成立了。据此,本题答案为A。 2.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没有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题中发生请求权竞合,王某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权利人有权择一行使。 3. 答案:B 解析:甲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乙的财产设定抵押,不动产抵押无法发生善意取得,抵押合同无效。合伙企业成立不受出资多少限制,承诺出资而不出资只是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合伙企业的成立。 4. 答案:B 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二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但所有权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转移。因此,D选项中该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生效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为B。 5.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主要涉及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能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密切联系的,则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据此,乙可以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甲应对丙履行其交付斑点狗和血统证明书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负责,乙应向甲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保管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上对违约责任的规则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但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原则之外,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比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题目中的保管合同应认定为无偿。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并非只要保管人对被保管物的毁损没有故意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有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为D。 7. 答案:B 解析: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不是行纪合同。需注意隐名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除非受托人告知第三人是不知道委托人的。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要求履行义务,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自己向第三人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此外隐名代理的代理人主体不限,可以是商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是有资质的商组织。由于本题三木公司并没有告知是否是具有行纪资质,因此陈某与三木公司之间只能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8.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题目中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房屋出租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并且题目中没有显示乙有使他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的证据,因此并非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题目中乙为甲的利益而将其房屋出租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规定,是无因管理,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打扫费用。在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因乙无权代理,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只有经过甲追认,该合同才有效。因此只有C正确。 9.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11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根据该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本法中所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在共有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是,由于符合上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丙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10.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又有区别:(1)地役权都须有期限,而相邻权伴随着毗邻不动产永久存在。(2)相邻关系主要发生在相互毗邻的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发生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不需要土地相邻。(3)相邻权实质是所有权、他物权甚至占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而地役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便利使用自己的土地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物权。(4)相邻权不需要登记,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应当登记对抗第三人。由上述分析可见,本题中,甲在该菜地小路上的通行权系历史形成的,是宅基地所有权的延伸,是属于相邻关系的保护范畴,没有时间限制;而拓宽的车行道,是通过协议设定的地役权,由于没有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其效力仅存在于甲和乙之间,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丙的行为侵犯了甲基于相邻关系而形成的通行权,却没有侵犯其地役权。如果该通道是必经通道,丙有义务恢复甲在其菜地上的通行,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丙也应该予以一定的补偿,但甲关于恢复车行道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除A选项外,其余三项均正确。 11.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B选项和D选项应排除。第(2)项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本题中,消费者丁仅支付了30%的房款,因此C项可排除。正确答案为A。 12.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田某是701室的业主,对该房屋享有专有权利,因此,其将自己家阳台封闭,在家里开设心理咨询诊所,都未损害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构成对专有所有权的不当行使,应予准许。因此A项和B项正确。田某不能擅自对其屋内的承重墙进行施工改造,因为业主房屋的承重墙不仅是其专有部分,更关系到整栋楼的安全。田某的行为危及了大楼的安全,影响到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其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此C项错误。《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田某有权对公共楼道的使用提出自己的意见,D项正确。 13.答案:C 解析:交付是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时,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物权法》第25-27条分别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本案中甲对丙的交付不属于现实交付,因为构成交付必须有让与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交付;同样也不构成指示交付。本题丙只能作为乙的代理人前去受领小狗,但由于小狗跑丢,使得让与人无法基于其让与的意思进行交付。因此,交付并未实际发生,丙也不能合法占有小狗,小狗所有权仍为其原所有人享有。C项是正确的。 14.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1、188、18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但是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正确。 15.答案:B 解析:首先要解决甲男与乙女之间是构成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才有讨论婚姻是否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截至1994年2月1日,乙女仍然未达到《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20岁的法定婚龄,且双方一直未补办登记手续.双方关系应该属于同居。只有B项是正确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甲男与乙女并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存在不能结婚的近亲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