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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模拟试题试卷三参考答案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12-14 23:32:25

公司的分立、合并事项决定权属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股东会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以,BD正确。
72. 答案:BC
解析:《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A选项中公司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盈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 D选项不正确。
73.答案: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第48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以上2条的规定判断,选项A、C都是第48条提到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所以不是本题的“可以退伙”的情形。选项B、选项D则分别是第45条的第(2)、(4)项,所以本题的答案就是BD。
74.答案:AB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B、C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因此,D选项是不正确的。故本题的答案是ABC。
75. 答案:A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知AB选项表述正确。
依据第70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前半段说法正确,但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不是达到1/5的出资比例才可以申请重整,所以C选项后半段表述错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通过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76.答案: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如果与合同没有实质联系是不能作为管辖法院的,C项错误,由于这一协议管辖本身违法,因此陈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甲区法院做法是正确的,B项正确。但是这并不代表诉讼不应被受理,这个问题属于实质审查,在起诉阶段判定有否管辖权为时过早,A项错误,况且如果没有正当管辖权的案件,都是一开始就不用受理,管辖异议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如果管辖错误,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项正确。
77.答案:BC
解析:《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安某作为“好帮手”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公司分配的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好帮手”家政公司应作为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安某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8.答案:AB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B项错误。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C项正确。根据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正确。
79.答案:ACD
解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惠民商场要求美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诉中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惠民商场与美乐公司,无论众晶纺织厂与双方有何关系,都不能是共同被告。A选项不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知,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因为布料是由众晶纺织厂生产的,所以其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众晶纺织厂在诉讼中应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追加两种,B选项正确。
依据《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众晶纺织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C选项不正确。
《民诉意见》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可知只有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能有权提出上诉,本题中并没有说明众晶纺织厂是否要承担责任,所以也不能笼统地说其是否有权提出上诉。D选项不正确。
80.答案:ABCD
解析:《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再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可以看出AB两项都是错误的;第55条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由此,可知C项是错误的;一般来说,证人出庭作证都由提供方当事人首先进行发问,再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发问,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81.答案:A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和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故A、D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可知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故C项错误。
82.答案:BD
解析: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和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B、D当选。AC项不属于减半征收的范围。
83.答案:ABC
解析:依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知,A、B项表述正确,依据《商标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可知,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后,其商标又被撤销的不影响判决效力,乙公司无权要求获得赔偿。
84.答案: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所以A项错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人调解书。”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93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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