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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模拟试题试卷二参考答案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12-14 23:34:4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活动、劫机以及海盗犯罪等国际犯罪,奉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因而我国可对汤姆予以逮捕、起诉和审判,也可将其引渡到美国。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 答案:C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是相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而言,它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就属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亦即此类犯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属此种情况。
3. 答案:A
解析:对章某依属地管辖权,对汪某依保护管辖,对杨某依属人管辖,对老K依普遍管
辖,因此均有管辖权。
4. 答案:A
解析: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程某使用冒充警察欺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二女生违背自己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行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案中,程某虽然冒充警察欺骗二位女生,达到满足自己性欲的目的。但是招摇撞骗罪不足以评价程某的全部行为,该招摇撞骗行为是为了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强制,已经被强奸罪所吸收,所以程某不单独构成招摇撞骗罪。侮辱妇女罪不能包括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所以不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5.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邱某是镇卫生院院长,其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取大量国家严格控制的麻醉药品,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获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6. 答案:D
解析:岳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其勒索的对象是与其实施强制的对象是同一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要求实施暴力时当场劫取对方财物,岳某要欧某当场交出借条,该借条没有价值,只是债权的证明;岳某扣押和殴打欧某的目的不是劫取对方财物,不是想获得该借条,而是使欧某承诺放弃债权。因此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罪是以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岳某实施的是现实的暴力使欧某作出承诺,放弃债权,而非以或然性的暴力相威胁,迫使欧某日后交付财物,欧某也没有交付财物之表示或行为,所以岳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岳某非法扣押他人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应该定非法拘禁罪。
7. 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
8. 答案:D
解析:在刑法分则各本条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9.答案:A
解析:本案中行为人自以为是秘密窃取,但其并没有脱离货主视线,货主对此有察觉,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10.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以及《刑法》第382条第2款。
11.答案:D
解析:理论上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要没有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应实行数罪并罚。
12.答案:B
解析:曾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曾某以暴力、威胁手段,临时占有他人车辆,其直接目的是利用受害人的交通运输工具,送儿子回家,强行完成服务交易,而不是为了将车非法据为已有。曾某因不会驾车而将车倒入路基下,并弃车带其儿子搭乘过路的小四轮拖拉机回家的事实充分证明其没有将汽车非法据为已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曾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曾某与袁某因租车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系接受服务与提供服务的法律关系。当行车路线发生变化,袁某要求增加服务费,曾某不同意而发生并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迫袁某提供低价服务,导致袁某弃车而去。曾某虽有上述行为,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将袁某的出租车据为已有,而是强迫袁某为其提供服务。所以说曾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13.答案:B
解析: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某个特定犯罪,行为人却实施了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仍然构成对特定犯罪的教唆,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选项A不正确;教唆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是语言,也可以只是一个眼神、一个动作,所以选项B正确;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尚未有特定犯罪意思的人,如果行为人已经有实施某个犯罪的意思,只是还没有下决心,此时劝说行为只是精神上的帮助行为,不构成教唆,所以选项C不正确;教唆犯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的犯罪,笼统地说“你去犯罪吧”,不足以构成教唆犯,所以选项D不正确。
14.答案:B
解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A不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的考验期相应缩短,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不正确。减刑适用于管制,所以选项D不正确。
15.答案:C
解析: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男性。但是如果女性和男性共同犯罪,则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所以选项D不正确。在强奸中,排除对方反抗的行为对于强奸行为的顺利实施而言,作用不小,因此,不能说按住丙双手的行为就仅仅是帮助行为,因为我国的主犯与从犯区分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以乙应该是主犯。同样,即使有乙的行为,但强奸行为的最终实现需要甲的行为,所以甲也是主犯。因此选项A、B不正确。
16.答案:D
解析: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外,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可见,为除此之外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成立洗钱罪。C选项是错误的。虽然行为人代为清洗的是上述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前即约定由行为人代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清洗的,行为人与之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而不成立洗钱罪。因此,B选项中,乙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成立洗钱罪。B选项是错误的。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没有这种故意,也不能构成洗钱罪。因此,甲的行为也不成立洗钱罪。A选项是错误的。
17.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是洗钱罪。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行为,按照盗窃一罪处理即可。B选项也是错误的。C选项中,丙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其犯罪所得的,成立窝藏毒赃罪,而非窝藏赃物罪。C选项也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在得知这批影碟机系诈骗所得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的,成立收购、销售赃物罪。D选项是正确的。
18.答案:D
解析:首先,陈某主观上认识到其下毒行为会杀害自己的妻子,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并且实施了足以杀死其妻子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其妻子的死亡陈某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其次,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若其放任另一个相近的结果,则通常认为其对这个结果是间接故意。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确排斥这一伴随结果的发生,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可认定其对于这一伴随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本案中,陈某为避免将其儿子毒死,专门将其送到离自己家很远的父母家,并且叮嘱其不要回家,由此即可推断出陈某并非放任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可排除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最后,陈某将儿子送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很难认定其已经预料到儿子可能在短时间内不听自己劝告返回,因此不宜认定陈某主观上存在有认识的过失,也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陈某儿子返回自己家中并与其母亲一起用餐也并非不可能预料到的,不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应认定陈某对于其儿子的死亡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D。
19.答案:C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则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且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强奸罪定罪量刑,之后将其与原判刑罚进行合并处罚。由于缓刑考验期内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所以不存在先减后并或者先并后减的问题。因此应当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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