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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模拟试题试卷二参考答案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12-14 23:34:40

20.答案:D
解析:首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白某将张某存于其处的钱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故 不成立该罪。其次,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而本案中白某虽然吸收了张某的存款,但一直未将此款记入信用社账户,该信用社账户上根本反映不出这部分资金,因此也就不存在挪用单位资金的问题。再次,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银行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主要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在本案中,白某为了蒙骗受害人虽然开具了一张假存单,但并非采用了伪造、变造的手法,而是采取了使用作废的银行存单并盖假章的手段来实施完成的。最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为达非法占有张某存款之目的,采取在作废单据上盖假章出具假存单的手段蒙骗受害人,以此隐瞒了其对40000元存款非法占有支配的事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钱已存进信用社的错误认识,故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D正确。
21.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可见,地方人员犯罪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犯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本题正确答案为C。
22.答案:A
解析: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侦查员、书记员等。证人是以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故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A正确。根据《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可见,院长是回避对象,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可见,鉴定人是回避对象,C错误。《刑诉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可见,D错误。本题选A。
23.答案:C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65条的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开庭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因此不适用指定辩护的规定。可见,对于本案被告人两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告知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C正确。
2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证据的种类。法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部特征、存在位置、质量、形状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在本题中,当专家根据“张三”所做的笔迹鉴定,确定“张三”二字出自被害人李四之手时,这时“张三”二字是以其形状对案件的事实起到了证明的作用,因此是物证。而专家对“张三”二字作出的鉴定,如果将其作为一份证据,则它应当是鉴定结论。但本题问的是“张三”二字是什么证据,因此不能选是鉴定结论。当侦查机关根据“张三”二字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张三时,“张三”二字是以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即“张三”这两个字所代表的那个特定的人对案件事实起到了证明的作用,此时“张三”二字是书证。因此在本案中,“张三”二字既是物证,也是书证。选项C为正确答案。
25.答案:D
解析: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但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检察机关只需证明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及其财产和支出的情况及其合法收入同其财产和支出之间存在巨大差额等问题,而无需证明被告人存在哪些非法收入。被告人如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有合法来源就构成该罪。可见,D正确。
26.答案:D
解析:我国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理由不是因为这些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因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可能是真实的,即使是真实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所以,A选项错误。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应当包括饥饿、不让睡觉等肉体痛苦的方法,B选项说用这种方式取得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是错误的。证据理论一般认为,某个人的特定品格在证明该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关联性,因此C选项错误。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证据的关联性,而不是因为证据的客观性。具有客观性的事实材料如果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也没有证明力。所以D选项正确。
27.答案:D
解析:《高检规则》第93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由此可见,对于上级人大代表,只能通过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而不可以直接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该条第3款规定:“对于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由此可见,对于下级人大代表,可以直接报请代表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这与上级人大代表的报请是有区别的。根据以上分析,A、B、C三项都符合规定,只有D项不符合规定。
28.答案:B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所以本题B选项正确。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所以本题C选项不正确。
29.答案:C
解析:根据《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符合立案的法律条件,只能作出不立案的决定,C正确。
30.答案:A
解析:《刑诉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不需出示扣押证。扣押如在搜查中进行的,应出示搜查证,在拘留、逮捕中进行的,出示拘留、逮捕证。《刑诉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B不选。《刑诉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C、D不选。本题选A。
31.答案:A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高检规则》第24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A项正确。
32.答案:A
解析:《高检规则》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 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本题选A。
33.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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