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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模拟试题试卷二参考答案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12-14 23:34:40

49.答案:D
解析: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公益目的与损害私权的手段之间的适度。妥当性原则强调的是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必要性要求在多个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中选择给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最小的手段;比例原则要求,如果在多个手段中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那个手段所造成的侵害,还要大于其所达到的公益目的,则这样的目的就不再值得追求,应当放弃。题目给出的四个选项中,A的做法违背了必要性的要求。A中甲乙双方仅因口角,就被处以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这对于实现行政目的并不适当。B违反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B项中李某建楼是经过批准的行为,按照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则只应要求拆除私自加建的部分,而不必全部拆除;C项违反了妥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打击盗版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以“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的过火方式加以处理。D项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50.答案:A
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B项符合上述规定第(一)项的情况,C项符合第(四)项的情况,D项符合第(三)项的情况,因此不符合题意,不当选,A项是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因此A项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
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答案:BD
解析: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故C选项错误;本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52.答案:AB
解析:C选项,丙系被委派到该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行向供货方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D选项中,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3.答案:ABD
解析: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可见,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选项AB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自然人犯罪与自然犯等同起来。自然人犯罪是与单位犯罪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自然犯则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C选项误将自然人犯罪与自然犯混淆起来,是错误选项。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该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D选项是正确的。
54.答案:CD
解析:吴某本想杀害局长却将局长的秘书当成局长,这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此种情况,一般认为,吴某本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完整地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既遂。尽管实际死亡的人和预定杀害的人不一致,但是此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对“有生命的人”的范围,属于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解决对象认识错误的要诀就是看预定加害的对象与因错误认识而加害的对象之间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可让行为人对因错误认识而加害的对象承担故意罪责。本题就是此种典型的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吴某欲加害的局长与实际加害的秘书都是“人”,都被涵盖在故意杀人罪“人”的范围,法律性质相同。因而,对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55.答案:ACD
解析:A项中,罗某杀害欧某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其在打算离开时发现了邝某并将之杀害的行为也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同种数罪,对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B项符合上述规定,李某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前述规定,对李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当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由此可见,在C项中,对丁某也不应数罪并罚。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实施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D项中行为人郭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同时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前述规定,对其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A、C、D。
56.答案:BC
解析:江某私自卖油的行为属于将他人交给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但由于其侵占财物价值未达到侵占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5000元)的标准,不构成侵占罪。在民事上,本案中油的所有权属于中石油北京分公司,李某因合同关系成为受托人(负责运输,赚取运费),江某基于与李某的协议成为受托人的代理人,因此对本案造成的损失,李某与江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两个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江某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因此不构成盗窃罪。江某没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身份,只要受雇佣从事运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选项B、C正确。
57.答案:BD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0条。
58.答案:CD
解析: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伤害行为可以是有形的和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所以C、D选项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包容故意伤害或杀害他人的行为,因而为抢到财物而致他人重伤的,对其中的重伤他人的行为不单独定罪量刑,而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对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如果是故意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59.答案:CD
解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两种情况:(1)《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D。
60.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单位犯罪中,本罪具有某些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罪不仅是单位犯罪,而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即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能是自然人。第二,本罪采取的是单罚制,即不处罚单位本身,而仅仅处罚相关的自然人。第三,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通常将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A、C、D项是错误的。
61.答案:AC
解析:《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62.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的一部分。虽然犯罪后分赃的数额不同,但是共同盗窃的总数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共同行为的结果,因此,每个共犯都应对整个犯罪结果承担责任,个人分赃数额的大小,只作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绝不能以各个行为人的分赃数额来决定其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要注意的是,张某1996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追究张某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63.答案:BCD
解析:违反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无关,如在车间里私自使用电炉烧水、热饭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其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甲系在下班后回到车间违反规定私自烧水用电,尽管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因并非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并不成立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甲的行为系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的想象竞合,应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失火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64.答案:BC
解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损的,不构成犯罪。A选项是错误的。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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