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规定:“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以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所以,四个选项都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答案:BCD 解析: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所以,应当依法直接改判。因此,B项违法。一审法院仅将胡某移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应该将崔某和凌某也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因此,C项违法。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就将凌某、崔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183条的规定,虽然凌某、崔某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但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在此期间提起上诉,这时的一审判决还是没有确定和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因此,D项违法。至于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92.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刑诉解释》第268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可以直接选出正确答案A、C、D项。B项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改判后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3. 答案: BCD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又根据《行诉解释》第8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申请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受理。依该解释第95条的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A属于“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而不是不予受理,不选。B被申请人还未超过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应受理。根据该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因此C项情形可以不予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94.答案:ABCD 解析: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遇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都是行政给付的内容,属于直接物质资金支持。 95.答案:ABC 解析:《行政赔偿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因此A、B、C为正确答案。 96.答案:ABCD 解析: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对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则来解决。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主要有:(1)共同实行犯的认识错误。(2)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或实行者之间的认识错误。A项是正确的,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况下,教唆者或帮助者应否对加重和结果负责,应根据教唆者或者帮助者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加重结果的发生为准,若应当预见,就应对加重的结果负刑事责任;若不应当预见,则只负伤害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教唆者并未犯被教唆者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C项正确,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抢夺罪既遂。D项正确,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 97.答案:AC 解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发生交通肇事致人受伤,须紧急救助;(2)行为人逃离现场,不实施救助行为;(3)受伤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4)逃逸行为延误救助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A、C项正确。B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行为人逃逸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的行为人将被害人,移至偏僻处致使其失血过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98.答案:BC 解析:犯罪人在抢劫的同时常常伴有杀人行为。对这类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为抢劫财物,将被害人杀死的,以抢劫罪一罪论处。(2)行为人为谋取被害人的不动产,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3)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或其他动机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4)如果本无抢劫之意,基于其他动机故意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本案中甲为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罪。B项正确,A项错误。其次,甲在杀人后拿取死者财物的是盗窃罪。甲交代的盗窃汽车行为也属于盗窃性质。C项正确。 99.答案:ABC 解析: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故C项正确。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故B、C项正确。盗窃金额为:使用信用卡4万元,使用现金支票3万元;盗窃汽车20万元,共27万元。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金额以实际消费额为准。故D项不正确。 100.答案:ABD 解析: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既遂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1)既遂的形式标准:行为完全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事实,具备适用其后法定刑处罚的基准条件。(2)既遂的实质标准:使法益(客体)遭受侵害。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不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不正确,C项正确。盗窃罪的既遂以行为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为标准。若只是暂时控制所盗财物,在逃离现场之前被抓的,属于没有实际控制,仍为盗窃未遂。但逃离现场并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之后,又返回的,是属于既遂。B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