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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练习2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10 17:35:55

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 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 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是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问题。窃取他人已经砍倒的木头,是盗窃;盗伐非成片的树木,也属于盗窃,所以本题答案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对象必须具有两个特征:其一是“活树”,不是木头;其二是“成片树林”之活树,不包括“零星”树木。因为客体是自然资源、环境。
[答案] B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张某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 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要点是:防卫时间条件的掌握即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区别。张某长子为保护张某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将不法侵害人击昏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张某加害已经昏迷的乙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答案:A
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 只能是故意
B 只能是过失
C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 只能是间接故意

解析:考点是主观罪过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常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与实施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比较,在罪过形式上并无特别之处,所以其罪过形式当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这样一个从来不为人注意的一般说法,也可简单用具体例证推导。可找不出不作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例证;排除B;也可找出不作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过失犯罪的例子,排除A和D,推出C是正解。

答案:C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 盗窃枪支、弹药罪
C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解析:本题有3个考点:1.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是对具体犯罪事实的认识。 2.认识错误,属于跨越不同构成要件的事实(对象)认识错误,即“客体错误”。 3.事后牵连行为的处理。张某误盗枪支的认识错误固然能够排除对盗窃枪支罪承担故意罪责,但是不能排除其事后明知是枪支而持有行为的罪责。属于原因行为(盗窃)与结果行为(持有所盗窃之枪支)的牵连,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没提盗窃之罪,所以唯一的选择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

路某(15岁)先后教唆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教唆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劫罪、绑架罪

解析:责任年龄问题。路某不满16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如果以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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