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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B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
二、多选题
1.【答案】ABCD
【考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联大规范性文件属于国际组织决议的范畴。
2.【答案】ACD
【考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所以,选项A.选项C、选项D正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单选题
1.【答案】A
【考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解析】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以及最后条款。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以及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属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
2.【答案】B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解析】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所以,选项B正确。
二、多选题
【答案】ABC
【考点】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的买卖合同、排除适用的合同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解析】A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依《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单选题
1.【答案】B
【考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解析】《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排列成E、F、C、D四组,其中DDP(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重。
2.【答案】B
【考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解析】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只有FOB、CFR、CIF三种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多选题
1.【答案】AD
【考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解析】FOB术语有两个充分的通知,第一个就是当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所以,选项A正确。在CIP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所以,选项B错误。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费也是卖方的义务,所以,选项C错误。在DES术语中,进口许可证须由买方办理,在D组术语中,除DDP外买方都要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所以,选项D正确。
2.【答案】AD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术语
【解析】DDP,全称DeliveredDuty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办理进口手续后,将未从运输工具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此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大的一个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出口及进口手续,A正确。B错,CFR大连表示货物的指定目的港在大连,而不是装运港。C错,因为C组术语并不是都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如CFR中,保险就是由买方办理的。D正确,FCA指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IP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指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们的共同点是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成立、义务、风险转移、违约救济)
一、单选题
1.【答案】A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知识产权担保
【解析】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错误,B、C、D正确。
2.【答案】C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
3.【答案】C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解析】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公约对卖方要求交付替代物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制是因为此种救济的代价较大,一般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费用支出,如卖方必须收回并处理不符的货物,并需安排运输重新发运相符的货物。因此,公约限制只有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采取此种救济方法。
4.【答案】D
【考点】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转移与违约的关系
【解析】风险转移的时间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①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②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因此,A.B、C正确,运用排除法可以知道本题的答案是D。
5.【答案】A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要约和承诺问题
【解析】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撤消有效。成名公司做出承诺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发出,而香港商行撤消要约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成名公司,撤销要约的电报晚于承诺发出的时间,所以撤销是无效的。
6.【答案】A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综合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承运人的责任、恶意保函的效力、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
【解析】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正确;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多选题
1.【答案】AC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解析】《公约》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卖方承担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第三者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货物销售或使用地国家的法律的,而且这个国家是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为双方所知道的。如果没有明确货物的销售和使用国家,则权利主张必须基于买方营业地点所在国的法律。其二,卖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如果该权利主张是基于已经申请或批准的专利权利,或已经批准的商标权利的,卖方通常被视为不可能不知道。因此,本题AC选项是正确的。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