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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继承权的保护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7-7-12 23:45:18

一、考点说明

  继承权的保护

  二、理论分析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例题解析

  [例题]某村一对老夫妇,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女儿王某,后将本村的刘某招赘人婿,与王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女婿过了2年就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闹,进而拳打脚踢,而且还辱骂、诽谤岳父母,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婚前,刘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七间半,存款43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刘某变卦了,他一分钱、一间房屋都不愿给妻子,妻子无奈只好作罢。离婚不久,刘某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王某便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刘某生前有一个姐姐嫁在外村,其弟死后,她认为姐弟间有相互继承权,而且王某与弟媳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那么,刘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

  A.刘某的姐姐有继承权

  B.刘某的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女儿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刘某和王某的女儿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王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女儿随父母一起生活,所以,丧失了继承权

  [答案]BC

  [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例中,刘某的姐姐要求继承其弟刘某的遗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刘某与其妻离婚后,并不能解除其与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女儿应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刘某的姐姐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刘某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继承,而不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姐姐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女儿的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所以,答案B、C正确,A、D错误。

  [注意](1)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3)对去台湾地区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②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③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l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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